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2 題
22 下列有關使用警械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 B 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 C 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D 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千鈞一髮的生死關頭,法律仍要求警察必須先完成「口頭告知」才能進行必要的防衛,這對保護執法人員與民眾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從執法的「及時性」與「生命權保障」來看,程序上的限制應該如何調整才更符合實務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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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重點
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A) 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於 《警械使用條例》 的最新修法動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 111 年(2022年)的條文修正:為了避免警察人員在面對緊急生命威脅時,因顧慮程序上的「先行警告」而錯失防衛先機,現行條文已刪除了「應事先警告」的程序性規定。現在的執法核心更強調比例原則與急迫需要,而非教條式的預告。
實務執行與救濟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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