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警察人員甲於某路口執行勤務,利用交通號誌轉為紅燈時,手持酒精檢知器要求停車之機車駕駛人呼氣。試論述甲執勤方式之合法性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點在於警察行使攔停酒測職權的發動門檻。思考應從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對臨檢盤查的合憲性界線出發,接著引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構成要件,分析警察甲利用紅燈攔停無異狀駕駛人並要求酒測的行為,是否符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考點分析】: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警察利用紅燈停等時,對無任何客觀異常之駕駛人實施酒精檢知器初步測試之合法性。涉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對於臨檢要件之限制,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發動要件之解釋。\n\n2. 【相關法條/理論】:\n(1)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臨檢實施之條件、程序及救濟,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不得概括性、隨機盤查。\n(2) 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n(3) 比例原則(警職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n\n3. 【涵攝】:\n本題中,警察甲利用交通號誌轉為紅燈時,手持酒精檢知器要求停車之機車駕駛人呼氣。依釋字第535號意旨及警職法第8條,警察行使攔停酒測職權,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為之。若該機車駕駛人並無蛇行、車身搖晃、面帶酒容或散發酒味等異常行為,警察甲僅因交通號誌紅燈停等,即對其要求吹氣,屬於無差別、隨機式且預防性之檢測,缺乏「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雖然酒精檢知器僅為初步快篩,但要求民眾吐氣仍屬干預人民行動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之職權行使,未具備合理懷疑要件即發動,顯已違反警職法第8條規定。\n\n4. 【結論】:警察甲利用紅燈對無異常客觀狀態之機車駕駛人要求使用酒精檢知器呼氣,因欠缺「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其執勤方式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不合法。\n\n5. 【答題提醒】:實務上對於「酒精檢知器」的使用屢生爭議,考生可補充說明縱使該儀器並非正式酒測器,但只要警察夾帶威權要求人民配合,就屬於行政調查或干預手段,仍應受警職法發動要件與比例原則的嚴格拘束。

🏷️ 相關主題

警察職權行使之法律原則與實務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