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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1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而發布警察命令則屬該條明定之警察職權。試述此一「警察命令」之性質為何?其發布之主體有那些?並請舉實例加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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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首先需辨識出本題考點在於《警察法》第9條中「警察命令」的法律性質與發布主體。分析框架應分為三個部分:第一,說明「警察命令」在行政法與警察法學理上的性質定位;第二,明確指出可以發布警察命令的法定主體;第三,必須結合實例具體說明何謂警察命令,不可流於空泛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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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警察法》第9條中「發布警察命令」之概念、性質、主體及實務運用(實例)的理解程度。\n\n2. 【相關法條/理論】:\n - 《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n - 《警察法》第9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布警察命令。……」\n - 行政法學理中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性質分類。\n\n3. 【涵攝(具體說明)】:\n - 警察命令之性質:學理及實務上,警察法第9條所稱之「警察命令」並非一種單一形式的命令,而是依其規範內容與對象,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實質意義上,指警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對於一般不特定人所為之抽象或具體之強制性規範。其性質應視授權依據而定,若具體授權對外產生法規範效力者屬法規命令;若僅為機關內部規範者則屬行政規則。\n - 發布之主體:警察命令之發布主體限於「警察機關」,個別「警察人員」無權發布。具體而言,包括中央警察機關(如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警察機關(如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n - 實例說明:\n (1) 屬法規命令性質之實例:如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內政部訂定之《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n (2) 屬行政規則性質之實例:如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n (3) 屬一般處分性質之實例(廣義):如交通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不特定車輛所作之手勢或燈號指揮。\n\n4. 【結論】:警察命令之性質依其具體內容可能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一般處分,其發布主體為各級警察機關,須依法定授權為之,並舉實務上之警械使用相關辦法為例即為適法。\n\n5. 【答題提醒】:考生在回答此題時,容易忽略「實例」的部分。必須明確舉出具體的法規名稱或實際情境,才能完整拿到25分中的實例分數。同時,論述主體時必須明確點出「機關」而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