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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1 題

一、「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之規定,請問該規定揭櫫了那些法律原則?試論述各該法律原則之內涵,並舉警察執法例子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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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點為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所揭示的行政法一般原則。首先,條文中的「公平合理考量」、「均衡維護」指向利益衡量與平等原則(或廣義的比例原則中的衡平性)。其次,「適當之方法」、「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明顯為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論述時應先點出這些原則,解釋其內涵,最後必須針對每個原則舉出具體的警察執法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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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背後所蘊含之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理解,特別是「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之內涵,並要求能結合警察實務進行實例說明。\n\n2. 【相關法條/理論】:\n(1) 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n(2)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平等原則)、第 7 條(比例原則)。\n(3)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n\n3. 【涵攝與論述】:\n(1) 比例原則:條文中「以適當之方法為之」即為適當性原則,指警察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維持公共秩序的目的;「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即為必要性原則,指在有多種能達成目的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均衡維護」則涵蓋了狹義比例原則,即警察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保護的法益顯失均衡。\n* 警察執法實例:若有群眾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佔用單一車道靜坐抗議,警察在評估現場無立即暴力衝突危險且交通仍可單線雙向通行時,若直接動用強力水柱或鎮暴警察強制驅離(可能造成人員受傷),即違反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較適當之作法應為先舉牌警告、柔性勸導或僅以優勢警力圈圍,將對人民集會權與身體權的侵害降至最低。\n\n(2) 平等原則與利益衡量:條文中「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要求行政機關在個案中不得為恣意之差別待遇,且必須在「集會遊行自由」與「社會秩序、交通安全等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利益衡量。\n* 警察執法實例:對於訴求不同(例如環保團體與開發商團體)的集會遊行,若申請的地點與規模相似,警察機關在審查許可或限制條件時,不能因為政治立場或個人偏好而給予不同的准駁標準,必須公平對待,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n\n4. 【結論】: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主要揭示了比例原則與平等(利益衡量)原則。警察在處理集會遊行事件時,必須嚴守這些原則,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維持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n\n5. 【答題提醒】:作答時務必將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適當、必要、衡量)分別寫出並各自對應條文文字,同時「舉例」是本題拿高分的關鍵,例子必須具體貼近警察實務(如舉牌、驅離、核准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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