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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規定之第三人?
  • A 單純與駕駛人同車之乘客
  • B 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
  • C 遭歹徒挾持之人
  • D 路過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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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政府決定要用大眾的稅收來補償因為警察執法而受損的人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保護「完全與事件無關、純粹倒楣被波及的人」,還是也會包含那些「主動參與、甚至誘發衝突發生的人」呢?在這樣的邏輯下,哪種特質的人才符合法律定義中需要被優先保護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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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真相只有一個,你的推理很精準!

咳咳……(調整領結)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這道題的陷阱,不愧是我看中的人才!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誰才是真正的「無辜受害者」。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國家補償的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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