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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1 題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
  • B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為新臺幣 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處分
  • C 違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 24 小時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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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警察只是在處理非刑事的「行政違規」案件(例如妨礙安寧),你認為警察機關有沒有權力在不需要法院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將嫌疑人關押、留置在警察局內?這樣的處置是否符合我們對基本人身自由保護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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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調查程序與人身自由限制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反映出你對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的敏感度。

人身自由與行政處分的界線

選項 (C) 提到的「暫予留置」制度,過去雖曾存在於條文中,但其性質涉及剝奪人民的身體自由。根據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精神,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置應符合憲法第 8 條的意旨。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此類由警察機關逕行留置的權限,以保障受調查人的權益。而其他選項如 (A) 的強制到場、(B) 的微罪處分及 (D) 的逕行裁處,皆屬於行政程序中為了維持公共秩序所必要的調查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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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網上 他寫已刪除是為甚麼
📝 社維法處理程序要點
💡 警察機關調查與裁處違反社維法案件之法定權限與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調查程序 VS 輕微案件程序
通知訊問 應合法通知並訊問 得免經通知與訊問
處分內容 視違法條文而定 1500元以下或申誡
不到場處理 得逕行裁處 通常即時處理
💬程序簡化依情節輕重而定,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如留置)現已不准警察逕行為之。
🧠 記憶技巧:輕微千五免訊問,不到場就逕裁處;強制到場有前提,留置規定早作廢。
⚠️ 常見陷阱:陷阱常在於「留置」權限。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已宣告警察機關留置人民違憲,現行法律已無留置 24 小時之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88號 行政正當程序 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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