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1 題
11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
- B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為新臺幣 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處分
- C 違法案件情節重大,有繼續調查必要,而嫌疑人身分不明或無固定之住、居所者,得令覓保;其不能覓保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 24 小時
- D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警察只是在處理非刑事的「行政違規」案件(例如妨礙安寧),你認為警察機關有沒有權力在不需要法院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將嫌疑人關押、留置在警察局內?這樣的處置是否符合我們對基本人身自由保護的期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關於調查程序與人身自由限制的核心觀念。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反映出你對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的敏感度。
人身自由與行政處分的界線
選項 (C) 提到的「暫予留置」制度,過去雖曾存在於條文中,但其性質涉及剝奪人民的身體自由。根據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精神,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置應符合憲法第 8 條的意旨。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此類由警察機關逕行留置的權限,以保障受調查人的權益。而其他選項如 (A) 的強制到場、(B) 的微罪處分及 (D) 的逕行裁處,皆屬於行政程序中為了維持公共秩序所必要的調查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