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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_essay 110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q2 題

二、某日凌晨,甲、乙在「Y 夜店」內消費,適丙、丁亦於該處飲酒,因乙認為丙對其潑灑香檳,內心已有所不滿;其後甲、乙轉往「W KTV」續攤時,又於該處巧遇丙、丁,乙與丙再度發生口角,甲、丁見狀便加入呈現 2 對 2 相互鬥毆,然事後甲等 4 人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均未提出告訴。試問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應如何處罰甲、乙、丙、丁 4 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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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之競合與適用關係。題目明確指出甲乙丙丁 4 人相互鬥毆,涉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但「均未提出告訴」,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故無法追訴刑法傷害罪責。接下來須探討是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要件,並說明行政罰作為兜底處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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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點分析】:本題主要考查「互相鬥毆」行為在刑法傷害罪因未獲告訴而無法訴追之情形下,如何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之規定,以及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關係。
  2. 【相關法條/理論】
    •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287條前段(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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