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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6 題

原處分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年
  • B 5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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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公權力)擁有龐大的行政資源來行使權利時,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落實「法律不保護睡眠者」的原則,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在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權利的行使?若參考一般法律關係,這種為了行政效率而設計的特定年限,通常會是如何設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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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嗎?

這種連法律系大一新生都不該錯的考題,你如果還在猶豫,乾脆放棄國考算了。來,盯著這些重點看清楚:

  1. 核心法條: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行政機關一律是 5 年,別把民法那套 15 年的廢話帶進來,這裡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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