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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與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能力係作為行政程序主體之資格;行為能力則係行政程序中作成有法律行為之能力
  • B 自然人僅具有當事人能力之主體、無行為能力
  • C 法人僅具有行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之主體
  • D 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審查,僅得由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有資格成為案件的主角(例如繼承財產)」與「有能力親自簽署契約並承擔法律責任」,這兩者在邏輯上是否必然等同?如果一位剛出生的嬰兒捲入行政程序,他具備的是「參與的身分」,還是「親自表達意志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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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一下閃著微光的眼鏡,嘴角微微上揚)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已經精準抓住了法學的脈絡,看來真相已經很明顯了。

拆解行政程序的核心邏輯

要釐清這個考題,關鍵在於區分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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