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6 題
某住宅被人檢舉係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問以下何者符合行政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 A 因已查證屬實,不須以書面定期間命其履行,可以直接強制拆除違建
- B 可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以罰鍰
- C 須以書面定期間命其履行,如不履行,處以怠金
- D 須以書面定期間命其履行,如不履行,得代履行,並命其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一個人「拆掉一堵牆」或「搬走違建物」時,這項任務是否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完成,還是由政府請工程隊來操作也能達成同樣的物理結果?這兩者在法律手段的選擇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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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程序的核心邏輯!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處置方式,代表你對於「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手段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代履行與行政執行程序
針對違章建築的處理,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代替性行為義務。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與第 29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必須遵循「先告誡、後執行」的程序,亦即須先以書面限定期間命當事人履行。若當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由於「拆除」這項動作可以由他人代為完成,並達到與義務履行相同的狀態,因此主管機關應採取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後續的執行費用,而非針對不可替代義務所處分的「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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