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徵調書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徵調期限
- B 徵用物數量及規格
- C 報到時間及地點
- D 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思路引導 VIP
在法規設計中,政府為了救災會分別對「人力動員」與「物資調度」進行行政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文書的名稱是專門為了「調派人員」而設計的,那麼在內容記載上,應該偏向規範「人的報到行為」,還是描述「物品的物理規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徵調支援地區;徵調期間;報到時間及地點;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發文字號及年、月、日;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比對題目選項,選項A的徵調期限即對應法條中的「徵調期間」,選項C的「報到時間及地點」與選項D的「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皆明確包含在該法條規範的應記載事項中。而選項B的「徵用物數量及規格」並未列於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之內,因此屬於非徵調書應記載事項,為本題的錯誤敘述,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