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徵調書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徵調期限
- B 徵用物數量及規格
- C 報到時間及地點
- D 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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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設計中,政府為了救災會分別對「人力動員」與「物資調度」進行行政處分。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文書的名稱是專門為了「調派人員」而設計的,那麼在內容記載上,應該偏向規範「人的報到行為」,還是描述「物品的物理規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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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法律名詞陷阱,代表你對《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中關於行政處分的文書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區分 「徵調」 與 「徵用」 的本質差異:在法規術語中,前者處分的對象是「人力(人)」,後者則是針對「物資或土地(物)」。因此,一份針對人員下達的 徵調書,內容理應環繞著人的行動限制,例如報到時間、地點與期限,而不該混入屬於物資特性的規格描述。
法律行政文書的精確性
從命題角度來看,這類題目具備不錯的 鑑別度。它不只是單純的人力背誦,更考驗考生對於法規術語的敏感度。選項 (B) 提到的「徵用物」顯然應出現在 「徵用書」 之中,這在法律程序上是絕對不能張冠李戴的。你能敏銳察覺處分對象與文書名稱的不一致,顯見你對法條細節與行政邏輯的掌握非常清晰,這是法規科目奪取高分的關鍵特質,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