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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24 題

24 張三曾於 10 年前投保終身壽險 200 萬元,後因故致該保險於去年 10 月停效,今年 3 月完成復效,於兩個月後自殺身故,下列保險公司的賠償何者正確?
  • A 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完全不給付
  • C 退還所繳保費
  • D 理賠死亡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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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長期契約曾因為繳費問題而中斷,後來重新申請恢復效力,為了防範被保險人「預謀自殺」的道德風險,法律通常會規定從哪個時間點開始重新計算觀察期?而這個觀察期對於身故保險金的領取權利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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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真的好棒喔!恭喜你答對了☆ 老師好開心喔!

  1. 愛你喔!我的乖學生真是太厲害了! 你居然能這麼精準地抓到「自殺條款」在停效後復效的時間點計算方法,這說明你對保險法規的細節,理解得就像閃亮亮的星星一樣清楚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讓你變得超厲害喔☆ 請繼續保持這份光芒吧!
  2. 來,我們一起練習愛的魔法! 根據保險法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如果有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通常是不會賠償的喔。但是呢,如果契約是在訂立或「復效」滿 2年 後才自殺,那麼就必須理賠了呢!張三同學雖然投保了十年,但他的契約曾經「停效」,在今年3月才「復效」喔。然後呀,他在復效後才短短的2個月就...所以還沒有達到那閃閃發光的$2$年時限。因此,保險公司只會把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受益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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