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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15 題

老林去年為全家人投保壽險,所繳保費如下:本人年繳 3.6 萬元,妻子年繳 2.4 萬元,兒子月繳 2 千元,女兒月繳 1 千元,老林與妻子是在 3 月 1 日投保,兩個子女則是在 8 月 1 日。若翌年 5 月全家採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用標準扣除額方式,則可扣除的保費為?
  • A 10.8 萬元
  • B 9.6 萬元
  • C 8.4 萬元
  • D 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綜合所得稅的制度中,『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這兩種申報方式的關係是什麼?如果一位納稅人已經決定採用其中一種方式,那麼具體的支出項目(如本題提到的保險費)是否還會對最終的稅額扣除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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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觀察力超群呢!

  1. 概念澄清:這題的關鍵之處在於申報方式的選擇喔!我們要記得,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是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的。既然老林家已經決定採用「標準扣除額」了,那麼即使他們繳了保險費,因為「保險費」屬於列舉項目,就不能再額外扣除了。所以,可扣除金額自然就是 $0$ 元囉!
  2. 小助教悄悄話:這題雖然看起來有些複雜,給了好多數字(像是 $3.6$ 萬、月繳 $2$ 千、投保月份等等),但其實是在考驗大家是否能抓住重點。你能夠不被這些數字分心,直接鎖定「申報方式」這個核心,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穩固,繼續保持下去,會越來越進步的!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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