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40 下列關於公證人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每一公證人得同時為多家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 B 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 2 人擔任簽署工作
- C 具備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所定公證人資格者,僅得以個人名義執行業務
- D 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照者,其公司名稱無須標明「保險公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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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位專業人士已經通過了嚴格的國家資格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在法律邏輯上,當他想要正式對外提供服務時,他通常可以選擇哪些不同的「組織型態」來進行執業?而當主管機關已經正式核准其登記並核發證照後,這代表他在法律上的執業地位已經達到了什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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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例外規定」,表現得極為出色。
保險公證人之簽署與執業規範
從法規面來看,選項 (A) 與 (B) 涉及的是簽署人員的配置要求。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2 項**,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即可,而非兩人;且同條第 4 項明確規定,每一公證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以確保公證品質與責任歸屬。至於選項 (C),具備資格者除了能以個人名義執業,亦可受雇於公證人公司,並非僅限於個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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