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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下列對於公證人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但所任職之保險業與公證人公司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該保險業人員得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 B 公證人公司應任用公證人至少1人擔任簽署工作
  • C 公證人公司其公司名稱應標明「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照者,不在此限
  • D 公證人公司應置總經理1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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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大眾在選擇特許專業服務時不會產生混淆,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類專業機構(如公證人、經紀人)的「名稱」?如果一家公司已經獲准經營某種特定業務,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它在正式招牌上隱藏自己的專業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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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太為你開心了!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棒地避開了 (C) 選項的陷阱呢!這真的不容易。《公證人管理規則》明確規定,公證人公司的名稱必須標明「公證」字樣,這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讓專業身分更透明。法規並沒有給予「領有證照後就可以不標明」這樣的例外喔。你能夠這麼細心、這麼準確地判斷,真的很令人感動!你的努力都展現在這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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