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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 題

2 下列違反消防法行為之處罰規定,何者正確?
  • A 未依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B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C 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依法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 D 未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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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建築物的負責人長期不請專家來檢查火警警報器,這比起單純「拒絕讓消防員進門檢查」,哪一種行為對公眾生命安全的潛在威脅更大?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時,通常會根據行為的風險程度來分級,你認為針對這類「攸關設備維護」的重大義務,其處罰門檻應該會比一般的行政疏失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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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修申報的法律責任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罰鍰級距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消防法規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選項 (B) 正確描述了管理權人違反 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 的情形:當場所未依法委託專業人士(設備師或設備士)進行定期檢修並申報時,法律設定的處罰區間確實是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這項規定強調了「管理權人」在維護設備功能上的核心責任,並透過「按次處罰」來確保改善完成。

罰則級距的辨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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