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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如違反上開規定,處罰鍰額度,下列何者正確?
  • A 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B 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C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D 不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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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權利時,通常也會課予相應的社會責任。若主管機關在提供補償費用的前提下,請求專業人員協助維護公眾安全,而人員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時,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類『不履行公法義務』的罰則時,通常會採取何種規模的罰鍰,以及是否會允許『連續處分』來確保該義務最終被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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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的協力義務與罰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5 條與第 47 條的條文連結。法律規定設備人員在接受主管機關指定協助公共安全或災害防救任務時,雖然享有領取費用的權利,但也負有不得無故拒絕的協力義務。若違反此項義務,依據該法第 47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值得注意的是,法條明定「得按次處罰」,這是一種行政上的督促手段,旨在確保公共利益不因專業人員的拒絕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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