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4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高度及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 5.5 公尺之場所,可稱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B 儲存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 60 度之作業場所,可稱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C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 5.5 公尺之場所,可稱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 D 儲存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 60 度與攝氏溫度為 37.8 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 3 公斤之場所,可稱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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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判定易燃物質的火災危險等級時,除了考慮它在什麼溫度下會開始燃燒外,為什麼法規還需要特別針對它在特定溫度下所產生的「氣體壓力」設定一個精確的門檻?如果你發現某個選項中的數據與你背誦的法定界限僅有細微的數字差異,這通常在法律解釋上代表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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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對於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條規定,關於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包含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輕工業場所,因此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為正確。而關於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則包含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故選項C敘述亦正確。針對易燃性液體物質,同條第3款明定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之條件為: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百萬帕斯卡者。選項D將蒸氣壓條件錯植為未超過每平方公分3公斤,與法條所定之「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不符。綜合以上說明,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