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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8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請就下列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之面積、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或設備高度進行判定,何者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A 總樓地板面積為 900 平方公尺
  • B 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合計數量達管制量 120 倍
  • C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重油(閃火點攝氏 150 度)數量達管制量 250 倍,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
  • D 製造設備高於地面 6.5 公尺。其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為易燃液體(閃火點攝氏 90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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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估一個製造化學品的工廠是否「非常難以滅火」時,除了考慮室內空間的大小和存放東西的多寡,工廠內部的「設備空間配置」會如何影響消防員噴灑藥劑的難度?如果某些設備架設得特別高,法律可能會設定什麼樣的具體物理門檻來強制要求更強的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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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判定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標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4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進行各選項之判定。 選項A中,總樓地板面積為900平方公尺,因未達該條第一款第一目「(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標準,故不屬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選項B中,雖然數量達管制量120倍,但依該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金屬疊氮化合物,或含有以上任一種成分之物品且供作爆炸物原料使用,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由於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依法不列入管制量計算,因此不符合。選項C中,重油數量雖達管制量250倍,但其屬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100度,同樣適用上述第二目但書「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列入管制量計算。」故亦不符合標準。選項D中,製造設備高於地面6.5公尺,已符合該條第一款第三目「(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之規定,且其處理之物品閃火點為攝氏90度,不適用該目「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之豁免規定,因此該場所依法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