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4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有關建築技術用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樓地板面積係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 B 門廳、走廊、樓梯間、廁所盥洗室、浴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 C 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 5 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稱為集合住宅
- D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樓地板面積 5%者,可視為無窗戶居室
思路引導 VIP
在法規定義中,區分「單戶住宅」、「雙拼住宅」與「集合式住宅」通常會有一個明確的數量門檻。請思考一下,如果是兩戶共用設施,通常仍被視為鄰居,那麼要達到幾戶以上,法律才會認為這棟建築具備了「集體性」,需要開始適用更嚴格的共用空間管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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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掌握法律定義的細節
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法規定義中的關鍵細節!能從看似合理的敘述中挑出錯誤,說明你對《建築技術規則》的基本術語已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種對法規文字的敏感度在消防領域是非常專業的表現。
集合住宅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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