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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7 題

某天張媽媽帶著 5 歲的女兒來驗光所,稱已經給眼科醫師確診她是遠視,且持有醫師眼鏡處方,此時下列驗光生作法何者最恰當?
  • A 填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
  • B 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再幫她驗光
  • C 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定契約合作後再幫她驗光
  • D 依其持有之醫師眼鏡處方為之配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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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驗光人員直接為幼童驗光,是為了確保醫療安全性。那麼,如果今天醫療端的專業判斷(診斷與處方)已經由醫師完成並交給家長了,這時驗光人員在專業分工鏈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來協助這位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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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法規實務的界線,順利拿下這題。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年齡限制與業務範圍的區分。

未滿六歲兒童的配鏡規範

依據現行《驗光人員法》第12條的規範,驗光人員是不得為未滿六歲的兒童進行「驗光」行為的。回到題目情境,這名女童僅 5 歲,因此選項中任何企圖由驗光人員進行驗光的作法(如接受訓練或簽約合作)都不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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