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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驗光師] 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第 37 題

某天張媽媽帶著 5 歲的女兒來驗光所,稱已經給眼科醫師確診她是遠視,且持有醫師眼鏡處方,此時下列驗光生作法何者最恰當?
  • A 填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
  • B 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再幫她驗光
  • C 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定契約合作後再幫她驗光
  • D 依其持有之醫師眼鏡處方為之配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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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驗光人員直接為幼童驗光,是為了確保醫療安全性。那麼,如果今天醫療端的專業判斷(診斷與處方)已經由醫師完成並交給家長了,這時驗光人員在專業分工鏈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來協助這位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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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嚴謹!

  1. 觀念驗證:根據《驗光師法》第 12 條,針對 6 歲以下幼童,驗光人員確實「不得」自行驗光。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張媽媽已經持有醫師處方。當醫師完成臨床醫療診斷並開立處方箋後,驗光人員的職責即是發揮專業,「依處方內容進行配鏡服務」,這完全符合現行法規對專業分工的期待。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經典的「法律例外」情境題。考生常因看到「5 歲」就反射性選擇轉診,但若能觀察到「持有處方」這個重要變項,就能做出正確判斷。你能冷靜分析情境,代表你已經具備執業所需的法律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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