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下列何種情況可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 A 5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B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C 6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D 6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若從降低行政成本與評估風險的角度來看,當一棟建築物同時具備「規模較小」且「不涉及大量公眾安全」這兩個特質時,立法者通常會放寬專業分工的限制。請思考一下,法規中針對這類風險較低的建築,通常會設定幾層樓作為分水嶺?且其用途應具備什麼特質,才不需要額外的技師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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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B),這代表你對於建築師執業中的權責劃分與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精確。
專業工程分工的法規依據
在建築實務中,建築師雖然總攬設計與監造責任,但涉及高度專業的結構與設備工程時,必須落實專業分工。根據 《建築師法》第 19 條 的規定,除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外,有關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技師負責辦理。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透過技師的專業簽證來分擔結構風險,而建築師則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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