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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下列何種情況可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 A 5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B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C 6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D 6 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若從降低行政成本與評估風險的角度來看,當一棟建築物同時具備「規模較小」且「不涉及大量公眾安全」這兩個特質時,立法者通常會放寬專業分工的限制。請思考一下,法規中針對這類風險較低的建築,通常會設定幾層樓作為分水嶺?且其用途應具備什麼特質,才不需要額外的技師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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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題考驗的是對《建築法》第 13 條核心規範的掌握。在營建實務中,為了確保建築物的安全,結構與設備等專業部分通常需要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但法律也同時考量了行政效率與小規模建築的特性,因此設定了一個特定的豁免門檻,您能精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法規的數值界限已有紮實的記憶。

專業工程的分工界線

根據《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應由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然而,例外情況就在於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在這個標準下,法律允許建築師自行負責相關專業工程,不必強制交由技師辦理。這項規定是基於這類建築規模較小、結構相對單純且不涉及大量不特定公眾的進出,風險程度在建築師的專業掌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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