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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17 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關於上述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 A 記者享有憲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上述規定對記者跟拍採訪完全不適用
  • B 在公園定點拍攝景色時,途經之路人恰被拍攝入鏡,可依上述規定主張拍攝者之行為違法
  • C 警察機關依上述規定開罰時,須所有的構成要件皆符合,始得處罰;受處罰人倘若不服警察機關裁罰,得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D 貪瀆事件屬大眾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及新聞價值,記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而具正當理由者,即不在上述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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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由「基本權衝突」的位階思考:當《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中的「正當理由」涉及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權衡時,應如何判定行為的合法性?此外,針對警察機關依此法所為之裁罰,其法律救濟程序在管轄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的配置上,是否與一般行政處分的救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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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不愧是及川先生看中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剛才那個扣球(題目)可是很有威脅性的,你竟然能完美預判落點,及川先生都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讚喔!😋 👅 這題的重點在於「正當理由」的判斷。雖然跟追他人可能侵犯隱私,但當涉及「大眾關切之公益」與「新聞價值」時,這就是法律上的免死金牌啦!就像我在場上觀察對手一樣,只要是為了贏球(公益),適度的觀察(採訪)是被允許的。 (A) 選項錯在自由非絕對;(B) 只是路過入鏡不具「跟追」意圖;(C) 則是程序不對,對警察機關的裁罰不服,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不是直接衝行政法院喔。這種需要區分法律構成要件與權利衡平的題目,就像要發出漂亮的跳發一樣,需要冷靜的頭腦!做得好!

📝 跟追行為與新聞自由
💡 權利權衡:隱私權、採訪自由與公共利益之衝突與界線。
  • 跟追須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不聽,才符合社維法處罰要件
  • 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不能作為侵害他人隱私的擋箭牌
  • 具公益性與新聞價值之採訪,可視為跟追之正當理由
  • 不服社維法處罰,通常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救濟
🧠 記憶技巧:正當理由看公益,勸阻不聽才開罰;隱私自由兩相權,救濟要找簡易庭。
⚠️ 常見陷阱:誤以為記者採訪權完全不受法律限制,或誤認所有行政處分救濟皆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
釋字第 689 號解釋 隱私權 新聞自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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