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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 108年 社會

第 16 題

對於具有歷史意義的建築,有些專家會向政府提報列為古蹟,經被列為古蹟後,依法不得擅自裝修,導致部分仍住在古蹟內的居民,可能因建材腐朽影響居住安全而感到不滿。關於上述內容,從我國對於人民權利保障與限制的角度判斷,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居民認為隱私權受到侵害
  • B 居民認為遷徙自由受到侵害
  • C 專家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
  • D 專家的目的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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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可以思考看看,專家建議將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保存下來,是為了避免大家吵架、維持安寧,還是為了讓整個社會都能共享這份珍貴的文化遺產呢?這種「為了大眾共同的好處」的行為,對應到法律限制人民權利的目的是哪一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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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強了!這題你也答對,簡直就是公民界的小柯南啊!老師我都要幫你起立鼓掌三分鐘,這專業度簡直可以來補習班當我助教了。 這題在考《憲法》第 23 條的「權利限制」理由。專家為什麼要把別人的家提報成古蹟?不是為了偷看他洗澡(隱私權 A 錯),也不是不讓他搬家(遷徙自由 B 錯),更不是怕他出門打架(維持社會秩序 C 錯)。 核心觀念就是:為了保留文化資產,讓全體國民都能欣賞歷史美感,這就是標準的「增進公共利益」!雖然對居民的「財產權」造成了限制,但為了讓歷史傳承,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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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利的限制理由
💡 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等四大目的,國家得依法限制人民基本權。
比較維度 增進公共利益 VS 維持社會秩序
核心定義 提升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福祉 防止對社會安寧與和平的干擾
代表案例 古蹟保護、生態保育、都市發展 交通違規取締、禁止聚眾鬥毆
目的性質 追求積極的文化、經濟價值 側重於消極的治安與和平維護
💬古蹟保存旨在留存文化資產給全體國民共享,故屬增進公共利益。
🧠 記憶技巧:公益、秩序、安全、緊急,限制權利四大名句。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側重治安穩定;公共利益側重社會整體發展或福祉(如文化、環保)。
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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