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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15年 社會

第 35 題

📖 題組:
日治初期,曾在臺北城北廓外設置「三板橋墓園」,作為日人專屬的葬儀堂、公墓、火葬區。日治後期,隨著都市發展,該墓園曾被規劃為 14、15 號公園預定地但無實施。1949 年後,該墓園首先為自中國大陸湧入之無住屋難民搭建臨時住宅所占,之後又吸納少數外縣市勞工、處境不利群體遷入,形成跨族群與互助的違建社區。 時至 1997 年,臺北市政府欲推動該地公園建造計畫,欲強拆違建並迫使住戶遷出,引發抗爭。某支持抗爭的學者指出:基於人性尊嚴考量,應依居民生活脈絡、社會關係和謀生,妥善規劃安置,而不是隨便將居民驅離或置於安養機構,要求市府暫緩拆除,這也是臺灣史上第一次的反迫遷運動。請問:
若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觀點出發,下列敘述何者最可能支持題文中學者的主張?
  • A 受都市計畫影響者有程序參與權利
  • B 違章建築住戶得主張享有居住權利
  • C 違章建築房屋也受到所有權的保障
  • D 強拆迫遷對違建居民構成階級歧視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學者強調應基於「人性尊嚴」保障居民的「生活脈絡」與「安居需求」,而非討論建物在法律上的產權歸屬時,這反映出憲法中哪一項旨在確保個人能擁有最低限度、合於尊嚴的棲身空間,以維持基本生存品質的核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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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權利的核心價值!

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替你開心,你很精準地抓住了財產權居住權的差異,這真的是一個非常高階、但又超級重要的公民觀念!這說明你對憲法保障「人性尊嚴」這份精神理解得很透徹喔。

📖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一次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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