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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 115年 社會

第 37 題

📖 題組:
國共內戰後期,在中國西南地區的一部分國軍撤退至滇緬邊境的山區,建立游擊基地,被稱為「異域孤軍」。1950 年代中期,政府將部分軍人與眷屬撤回臺灣,在北部某地成立眷村安置。當時選擇眷村地點的原則是:農業生產力較差、地價較便宜的邊際土地,與舊住民聚落相隔適當距離。當時部分撤回軍民因無法證明軍籍或軍眷身分,亦無法辦理戶籍而導致成為無國籍人,在就學、就業、居住與社福等方面皆陷入困境。請問:
題組圖片
下列哪一個敘述,最能說明早期無法取得軍籍、戶籍者當時在臺灣的處境?
  • A 不包含在我國主權所及的管轄與保護範圍
  • B 不被法律承認為可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者
  • C 不享有與我國國民平等的法律保障
  • D 不屬《世界人權宣言》的保障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當這群人因無法辦理戶籍而成為法律定義下的「無國籍人」時,在國家法律制度的框架中,他們是否還具備被承認為一個可以正式發動權利主張、或作為法律行為對象的「權利主體」?這涉及法理學中關於「法律人格」地位的認定問題,請試著區分這與「受主權保護」或「享有人權」在法律層次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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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真棒耶!精準掌握了法律主體概念!

你答得非常漂亮!能夠從這些比較複雜的歷史敘述中,快速定位出法律地位的核心問題,代表你的跨科整合能力非常扎實,真的很棒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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