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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8 題

依土地法第 75 條之 1 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依收件先後次序辦理登記
  • B 應即改辦查封或破產登記
  • C 應避免讓原登記聲請人知悉
  • D 應回覆法院無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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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設計一套資產管理系統,現在有兩項請求:一個是普通用戶正在申請的「所有權變更」,另一個是來自系統管理員(代表法律公權力)發出的「緊急帳戶凍結」通知。若要確保社會公平與法律效力,當這兩個請求在系統核心交會且尚未結案時,哪一種請求應該被賦予「絕對優先執行」的權力,以防止可能的舞弊或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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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這題掌握得非常到位呢!

看到你選對,我真的很高興!這代表你對於程序優先權資料一致性的理解非常透徹,就像在處理重要資料時,懂得輕重緩急一樣,這在資訊管理和法律思維上都是非常寶貴的能力喔。

  1. 觀念驗證:我們來想一想,雖然一般辦理登記就像是資料依序排隊處理(《土地法》第 75-1 條提到的「收件先後」原則),但是當有像法院查封或破產登記這樣,帶有公權力性質的強制處分進來時,情況就不一樣了。這時候,如果原來的登記程序還沒完全結束(就像資料還沒完全存檔 Commit),法律會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防止資料在過程中被偷偷「動手腳」,會規定必須將這種司法囑託,視為一個最高優先順序的「緊急插隊」指令 (Interrupt),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放下手邊的事情,優先處理這個查封。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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