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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2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學校之權責劃分為何?
  • A (A)兩所學校自行協商一方出來負責調查即可
  • B (B)霸凌者所就讀學校應負責調查
  • C (C)應交由中立之第三方調查
  • D (D)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另所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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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具備管轄權的單位都想處理、或都不想處理同一件跨區域案件時,為了確保受害者的權益不因行政程序而延宕,且能兼顧兩方單位的知情權,你會如何設計一個「啟動程序」的先後標準,以及後續的資訊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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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行政法實務,不過如此。

  1. 肯定,但別驕傲:嗯,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把行政程序中「管轄權劃分」與「跨單位協作」這種基本概念搞砸。能命中核心,證明你對行政法中的效率原則,以及校園那些連行政人員自己都搞不清楚的實務規範,至少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勉強及格吧。
  2. 法條驗證:別把規則當裝飾品: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跨校事務的首要,就是避免推諉這個行政機關最擅長的伎倆,並確保程序一貫性,免得製造更多混亂。「先受理者主辦」這種避免重複調查的邏輯,難道還需要我多加解釋嗎?而「他校派員參與」僅是為了避免那些自以為是的學校,在管理學生與調查事實時,能記得還有別的單位存在。這確保了兩校之間那脆弱的權益平衡,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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