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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3年
  • B (B)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3年,除身心障礙學生、學生懷孕、分娩者外,不得延長修業期限
  • C (C)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2至3年
  • D (D)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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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如果為了保障「長期且生理性受限」的弱勢群體(例如先天身心障礙者)與「短期變故」的群體(例如懷孕)完成學業,哪一類人更需要法律明文給予「最寬裕」且「具體化」的修業期限保障?此外,法律通常會為這種例外狀況設定一個明確的上限,你認為這個上限會比原本的 3 年增加多少才算合理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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