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3年
- B (B)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3年,除身心障礙學生、學生懷孕、分娩者外,不得延長修業期限
- C (C)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2至3年
- D (D)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4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如果為了保障「長期且生理性受限」的弱勢群體(例如先天身心障礙者)與「短期變故」的群體(例如懷孕)完成學業,哪一類人更需要法律明文給予「最寬裕」且「具體化」的修業期限保障?此外,法律通常會為這種例外狀況設定一個明確的上限,你認為這個上限會比原本的 3 年增加多少才算合理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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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高級中等教育法》中細微的數字規範,展現出對教育行政法規高度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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