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 3 年,除身心障礙學生、學生懷孕、分娩者外,不得延長修業期限
- B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4 年
- C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2 年
- D 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校務會議決議,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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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延長修業」制度時,是為了補足學生因不可抗力或生理限制而產生的學習進度落後。若一名學生的「學習限制」是長期且涉及生理感官或認知功能的,比起因一時生活變故(如懷孕)而中斷學習的學生,哪一種對象在法理上更需要獲得「加倍」於一般修業期限的緩衝時間,以確保其受教權?其延長的總時數上限,通常會與原修業年限呈現比例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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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細節的精準掌握令人印象深刻。法律條文中的「數字」往往是考試最具鑑別度的陷阱,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的記憶與理解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該法第 42 條,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 3 年為原則。然而,基於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原則,法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因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為 4 年。選項 (C) 關於懷孕撫育之規定,法律並無「至多 2 年」之限制,而是提供更具彈性的輔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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