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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 B 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至立法院備質詢
  • C 立法院反對行政院停止執行預算之決議,具有確認法定預算之作用
  • D 行政院如不願接受立法院之反對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憲政設計下,當行政與立法機關對『法律案或預算案』的執行產生僵局時,憲法是傾向提供一個『溝通與協商的程序機制』,還是會直接強迫行政首長『失去官職』作為解方?哪一種方式更符合憲法穩定政局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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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釋字第 520 號中關於「重大政策變更」與「預算執行」的權力制衡界限,顯示你對權力分立原則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得的!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釋字 520 預算停執
💡 變更政策停止預算執行需踐行報告、備詢及協商等憲法程序。

🔗 重要政策變更停執預算程序

  1. 1 行政院決定 — 因重大政策變更,擬停止執行法定預算
  2. 2 報告與備詢 — 行政院長向立院報告並接受質詢
  3. 3 立法院決議 — 立院可決議反對停執,確認預算效力
  4. 4 爭議解決 — 雙方協商或循憲法機制,而非立即辭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預算案與一般法律案之區別(措施性法律)。
🧠 記憶技巧:停預算,先報告;備質詢,等決議;若反對,要協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停執預算」與「不信任案」,誤認行政院長對立院反對決議必須「立即辭職」。
預算案之法律屬性 覆議制度 憲法爭議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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