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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 A 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B 由各該管法院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C 由其戶籍所在之地方政府首長通知其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D 由當地檢察官代為申請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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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受政府高度監督、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特定封閉場域內過世時,若家屬未現身,依照行政效能與資訊掌握的程度,您認為應該由『作成判決的機關』、『負責相驗的官員』,還是『實際負責該員日常生活管理與安置的機關』來負責通知戶政單位最為直接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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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矯正機關內死亡且無人承領時的死亡登記辦理程序。根據戶籍法第37條規定:「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因此,當發生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且無人承領的狀況時,依法明定應由各該矯正機關負責通知其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來進行死亡登記,而非由法院、地方政府首長通知或由檢察官代為申請辦理,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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