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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 四 題

我國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公布施行「人體研究法」,以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請問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須經何單位審查通過,始得為之?又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其風險程度,可分為那兩類程序?(10 分)另請說明研究計畫之應載明事項。(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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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人體研究法》第5條關於研究計畫審查與第6條關於計畫應載明事項之規定。答題策略為先點出「倫理審查委員會」作為核心把關單位,接著依風險程度精確點出「一般審查」與「簡易審查」兩類程序,最後以條列方式完整默寫出法條明定之十項計畫應載明事項,以展現對法規要件之精確記憶與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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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人體研究法》之核心目的在於保障人體研究對象之尊嚴與權益,確保研究過程符合醫學倫理與法律規範。研究計畫之事前審查機制與詳盡的內容規範,為落實此立法目的之最重要防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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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體研究計畫審查
💡 人體研究計畫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查,並依風險分級與詳列法定事項。
比較維度 一般審查 VS 簡易審查
風險基準 具有一般風險程度 — 未逾越微小風險
適用情境 常規、新研發計畫 — 微小風險或已核准計畫之微小變更
審查程序 依常規完整程序評估 — 得適用簡化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之分流係以「風險程度」為核心指標,旨在兼顧研究效率與受試者保護。
🧠 記憶技巧:審查找IRB,風險分兩級,計畫十要素,保障受試者。
⚠️ 常見陷阱:易忽略「免送審」之例外情況,或誤認簡易審查之基準為「研究期間」而非「風險程度」。
知情同意原則 人體研究損害補償 受試者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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