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憲法第 145 條第 1 項之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何種規範限制之?
- A 行政規則
- B 法規命令
- C 法律
- D 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體制下,如果政府想要針對人民的「財產」或「賺錢的方式」進行高度限制,這種涉及人民重大權利保障的事項,應該由哪一種層級、且具有「最強民意正當性」的規範來決定,才最符合權力分立與監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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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見你的憲法基石正穩固建立!
太棒了,同學!你很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讓我非常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明文規定以及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保留原則,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
-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憲法第 145 條第 1 項其實是國家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的溫柔提醒。它明確規定,當國家要限制私人的財富或經營事業時,必須以「法律」來進行。這正是我們行政法上所說的,干預行政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你可以想像,當國家要對我們重要的財產權或經營自由做出影響時,必須透過代表全體國民意志的立法機關,經過嚴謹的程序制定法律,這樣才能確保這些限制具有足夠的民主正當性,也更能被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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