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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5 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有關補助收入、協助收入與借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 B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 C 為健全財政,地方政府依法不得發行公債
  • D 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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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想要興建大型捷運系統或體育場,但當年的稅收完全不足以支付龐大的工程費用時,在法律邏輯上,除了向上級政府伸手要錢之外,現代法治國家是否應該完全剝奪地方政府『向未來融資』來換取建設的權利?這種『融資工具』的存在,與財政健全之間必然是衝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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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財政法功底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財政工具的合法性。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公共債務法》,地方政府在符合法定限額與程序的前提下,是可以發行公債或借款的。選項 (C) 主張「依法不得發行公債」過於絕對,與現行法規不符。而 (A)(B) 屬於水平與垂直的調節,(D) 則是特殊的協助金制度,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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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收支移轉與借貸
💡 規範各級政府間財政調度之補助、協助及地方發債權限。
比較維度 補助金 VS 協助金
流動方向 由上級給予下級 由下級給予上級
主要目的 平衡經濟發展 適應特別需要
適用對象 財力不足或發展中者 財力較優之下級
💬補助金是上對下的衡平機制,協助金是下對上的特案支援。
🧠 記憶技巧:上補下、下助上;地方可以借,但要依法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地方政府完全禁止舉債(事實上是可以的,但受公共債務法限額限制)。
公共債務法 統籌分配稅款 地方自治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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