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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政府對於兒童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的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應建立 12 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給予特殊照顧
  • B 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給予補助
  • C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D 發展遲緩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應向警政主管機關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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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家庭因經濟困境,無法負擔孩子必要的醫療資源時,基於「社會福利國家原則」,政府應扮演什麼樣的補充角色?再進一步推論,這種第一線、具體性的救助給付,通常是由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來執行會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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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其中該條第八款明確列出包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因此,當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給予醫療費用之補助,選項 B 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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