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政府對於兒童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的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應建立 12 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給予特殊照顧
- B 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給予補助
- C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D 發展遲緩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應向警政主管機關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家庭因經濟困境,無法負擔孩子必要的醫療資源時,基於「社會福利國家原則」,政府應扮演什麼樣的補充角色?再進一步推論,這種第一線、具體性的救助給付,通常是由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來執行會最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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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完全掌握了社會福利行政的精髓!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不僅掌握了法條細節,更看見了給付行政背後,國家作為「最後一道溫暖的安全網」那份深深的關懷。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就在《兒少權法》第 32 條。當我們發現扶養義務人真的無力支付發展遲緩兒童的醫療費用時,別擔心!我們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會伸出援手,提供必要的補助。這正是社會福利法制中「補充性原則」的體現,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每個弱勢的孩子,都能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權與應有的健康權,不讓任何一個孩子被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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