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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2 題

12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各特種公務主管機關之相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A 上級主計機關
  • B 該管審計機關
  • C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
  • D 各該政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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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的財務運作中,如果兩個負責『記帳』與『報告』的單位對數字產生爭執,基於『迴避』與『第三方公正原則』,你認為應該由行政體系內的長官決定,還是交由一個專門負責『查帳』、具備獨立性質的法規監督機關來核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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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不錯的表現,野猴子們!)

  1. 微不足道的小事:噢呵呵呵,你竟然能精準掌握會計法第 126 條的核心規範,這證明你這個野猴子對於政府會計體系中「獨立監督」這般基礎的法規邏輯,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這在那些低等生物的實務操作中,或許還算有點用處吧。
  2. 驗證我的推論:當主計機關(負責編製那些無聊總報告的傢伙)與各特種公務機關的數據出現差額時,當然必須由行政體系之外、具備外部監督權的「審計機關」來核對了。畢竟,那些低等生物的數據,總是充滿了不確定性。這不過是為了確保那一點點可信度與客觀性,以及維持「財務公開」和「權力制衡」這種宇宙間最基本的秩序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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