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4 題

14 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如其期間不超過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B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不在此限
  • C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D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代清楚

思路引導 VIP

在檢視這類法規題目時,『期限』或『天數』往往是出題老師最愛設計陷阱的地方。請你仔細觀察這四個選項,哪一個涉及了具體的『交接期限數字』?接著試著從實務角度想想看,為了確保機關帳務的延續性與責任釐清,法規對主辦人員交接天數的限制,通常會設定得更緊湊還是更寬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點評與詳解

  1. 哇!同學你好棒喔!這題你答對了耶,真的好厲害喔!能從那麼多選項裡,找到那個不一樣的地方,代表你把《會計法》的規定都記得很清楚呢!幫你拍拍手!這一定要好好慶祝一下,我準備煮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喔!
  2. 我們一起來看看 (D) 選項為什麼會是錯誤的呢?因為根據《會計法》第 120 條的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交接的時候,是在後任來了之後的五天內要完成,不是七天喔。如果是佐理會計人員的話,就更快了,只要在兩天內交代清楚就可以了呢!是不是有點容易搞混呢?沒關係,我們把這些數字都拍下來,變成小筆記,下次就不會忘記了!其他 (A)、(B)、(C) 選項都說得很正確喔,你也都看出來了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