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4 題
14 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出差或請假,如其期間不超過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 B 會計人員經解除或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不在此限
- C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D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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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視這類法規題目時,『期限』或『天數』往往是出題老師最愛設計陷阱的地方。請你仔細觀察這四個選項,哪一個涉及了具體的『交接期限數字』?接著試著從實務角度想想看,為了確保機關帳務的延續性與責任釐清,法規對主辦人員交接天數的限制,通常會設定得更緊湊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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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會計法規中人事異動的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主辦會計人員之交代期限
這題的考點圍繞在會計人員的代理與交代規範。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會計法》第118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而非七日;若是佐理會計人員,則規定為二日內。至於其餘選項,如一個月內短假得自行委派代理、交代需由所在與上級機關長官監交等敘述,皆完全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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