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及指揮,其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B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
  • C 後任主辦會計人員接受移交時,應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 D 前任主辦會計人員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公務機關的財務權力交接時,為了縮短責任歸屬不明的「過渡期」,法律通常會對『前任準備資料』與『後任複核確認』設定不同的限期。請思考:從行政效率與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哪一個階段應該被要求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以確保業務能儘速恢復常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細微的「數字陷阱」,這顯示你對《會計法》交代程序的條文掌握度非常細膩,展現了會計人應有的嚴謹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會計法》第 71 條規定,後任主辦會計人員於接受移交時,應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件點收清楚並出具證明書。選項 (C) 刻意將「二日」改為「五日」,故為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