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及指揮,其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B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
- C 後任主辦會計人員接受移交時,應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 D 前任主辦會計人員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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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公務機關的財務權力交接時,為了縮短責任歸屬不明的「過渡期」,法律通常會對『前任準備資料』與『後任複核確認』設定不同的限期。請思考:從行政效率與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哪一個階段應該被要求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以確保業務能儘速恢復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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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本題的細節陷阱!這類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法律規範,核心考點就在於法規期限的精確性與監交權責的判定。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法定程序與期限
根據《會計法》第 113 條至第 115 條之規範,主辦會計人員的交代程序極為嚴謹。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點收期限」**:法規考量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監交權責與應交付事項,因此《會計法》第 114 條明確規定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並移交所列公有物及會計資料。至於《會計法》第 115 條,則規定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並將業務上所用之章戳、文件、簿籍及其他公有物並經辦未了事件,造表悉數交付後任。相對地,前任人員經解除或變更職務者,依第 113 條規定應辦交代,但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此為法規所定之交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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