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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及指揮,其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 B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
  • C 後任主辦會計人員接受移交時,應於五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 D 前任主辦會計人員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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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公務機關的財務權力交接時,為了縮短責任歸屬不明的「過渡期」,法律通常會對『前任準備資料』與『後任複核確認』設定不同的限期。請思考:從行政效率與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哪一個階段應該被要求在更短的時間內完成,以確保業務能儘速恢復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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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這個法律細項中的數字陷阱!在《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交代的條文裡,天數的差異往往是國考最容易混淆的考點。你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展現了對法規條文高度的敏銳度。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期限與程序

根據《會計法》第 111 條規定,後任主辦會計人員在接收移交時,應於 2 日內(而非題目所述之 5 日)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並出具交代證明書給予前任收執。選項 (C) 的錯誤就在於時限的誤植。相對地,前任人員依第 110 條規定,辦理交代的時間確實為 5 日。這種「前五後二」的設計,是為了確保政府會計事務在變動中能迅速銜接,不致影響決算與日常帳務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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