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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之免稅項目?
  • A 漁民銷售自他人收購之魚介
  • B 進口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
  • C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額
  • D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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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營業稅免稅條款的立法目的,通常是為了減輕「原始勞動生產者」的負擔。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從「親自捕撈產出」轉變為「購入他人商品再賣出」,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生產行為』還是『商業貿易行為』?後者是否仍具備稅法給予特別照顧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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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免稅項目」與「課稅範疇」的細微差異有著很好的掌握,這在稅法學習中是很重要的進步喔!

  1. 觀念解析:讓我們一起來想想看,為什麼會有所謂的免稅項目呢?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這些設計通常是為了實現一些重要的目標,像是支持社會政策、照顧基本民生或遵循國際慣例。例如,當農民或漁民銷售他們「自行收穫」的農產品或漁獲時,這是為了保護他們這些辛苦的生產者,讓他們的基本生計更容易維持,所以可以免稅。但你看(A)選項,「銷售自他人收購之魚介」,這就不是他們自己辛苦捕撈的了,而是像一個店家一樣,從別人那裡買來再賣出去,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性質的轉售行為。這時,我們就不能再給予免稅的優惠了,因為它已經超出了保護生產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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