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
第 二 題
二、保險契約法定無效之原因為何?又保險契約解除之法定事由為何?再者,保險契約之無效與保險契約之解除兩者間有何異同?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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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保險契約基本效力瑕疵的掌握度。解題時應先分別臚列《保險法》中關於「無效」與「解除」的具體條文(如第17、51條 vs. 第64、68條),接著從「法理本質(自始當然 vs. 行使權利)」、「保費返還(第25條)」及「除斥期間」三個維度進行精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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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險契約之效力瑕疵,依其嚴重程度與法理基礎,可分為「無效(Void)」與「得解除(Rescission)」。無效係指契約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而解除則係契約原屬有效,因法定事由發生,經有解除權人行使權利後,使契約溯及既往歸於消滅。兩者在法理基礎及法律效果上均有顯著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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