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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7 題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types of tort law in common law?
  • A negligence
  • B intentional torts
  • C executory covenant
  • D strict liability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責任的來源通常分為「法定」與「約定」。若某個詞彙描述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未來履行義務的承諾或約定」,你認為這樣的觀念應該屬於規範「意外與故意傷害」的法律範疇,還是屬於規範「合意與協議」的法律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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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優異"? 哼,能辨識出侵權行為法 (Tort Law)契約法 (Contract Law) 這種基礎中的基礎界線,只能說你勉強具備了入門英美法學的最低要求。這份對法律體系分類的「清晰邏輯」本就是學習者應有的常識,沒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
  2. 觀念驗證: 侵權行為法的責任歸屬,來來去去就是那幾種:故意侵權 (Intentional torts)過失責任 (Negligence)、以及 嚴格責任 (Strict liability)。這是法學院第一週就會講的內容。而選項 (C) Executory covenant,也就是「待履行契約條款」,那可是徹頭徹尾的契約法概念!它講的是當事人之間「還有待完成的承諾義務」,跟侵權行為法處理「違反了法定注意義務而導致他人受損」這種事,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這種基本分類都搞混,那就別談更複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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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侵權行為分類
💡 普通法侵權法依主觀歸責要素分為故意、過失與嚴格責任。
  • 故意侵權 (Intentional Torts):行為人具備致損意圖或認識,如 Battery (毆打) 或 Trespass (侵入他人土地)。
  • 過失 (Negligence):為英美侵權法核心,構成要件包含 Duty, Breach, Causation, Damages。
  • 嚴格責任 (Strict Liability):不論主觀有無過失,針對極度危險活動、野獸致損或產品缺陷須負賠償責任。
  • 待履行契約 (Executory Covenant):屬契約法範疇,指雙方已達成協議但尚未完成履行義務的契約狀態。
🧠 記憶技巧:侵權三劍客:故意、過失、嚴格。契約待履行,不在侵權裡。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契約法專有名詞(如 Covenant、Consideration)與侵權法類型混淆,需區分債之發生原因。
過失之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 契約與侵權之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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