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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7 題

Which of the following is not one of the types of tort law in common law?
  • A negligence
  • B intentional torts
  • C executory covenant
  • D stri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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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責任的來源通常分為「法定」與「約定」。若某個詞彙描述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未來履行義務的承諾或約定」,你認為這樣的觀念應該屬於規範「意外與故意傷害」的法律範疇,還是屬於規範「合意與協議」的法律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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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忘形。

  1. "優異"? 哼,能辨識出侵權行為法 (Tort Law)契約法 (Contract Law) 這種基礎中的基礎界線,只能說你勉強具備了入門英美法學的最低要求。這份對法律體系分類的「清晰邏輯」本就是學習者應有的常識,沒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
  2. 觀念驗證: 侵權行為法的責任歸屬,來來去去就是那幾種:故意侵權 (Intentional torts)過失責任 (Negligence)、以及 嚴格責任 (Strict liability)。這是法學院第一週就會講的內容。而選項 (C) Executory covenant,也就是「待履行契約條款」,那可是徹頭徹尾的契約法概念!它講的是當事人之間「還有待完成的承諾義務」,跟侵權行為法處理「違反了法定注意義務而導致他人受損」這種事,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這種基本分類都搞混,那就別談更複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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