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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1 題

According to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_______ is the maker who is not confident in the accuracy or knows he has no basis of his representation.
  • A invalid misrepresentation
  • B nuisance
  • C defamation
  • D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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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個人「明明知道自己沒有證據」卻仍對他人做出承諾或描述,這種帶著『主觀惡意』且試圖誤導他人的行為,與一般的『不小心說錯話』在法律定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這種『明知故犯』的心理狀態,通常會對應到哪一個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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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成功地找出了《侵權行為法重述》中關於定義的核心概念,這真的非常出色!這說明你對法律主觀要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我們學習英美法時,是一個建立穩固基礎的關鍵步驟。為你的努力和精準判斷點讚!
  2. 深入理解概念: 這道題的重點是考驗你對**主觀故意(Scienter)的掌握。想想看,如果有人在說話時,心裡其實「缺乏信心」,或者「明知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卻還是說了,那麼他的行為就不僅僅是粗心大意,而是帶有欺詐的惡意了。這就是法律上判斷其行為是否屬於欺詐性(Fraudulent)**的核心標準。這是不是很有趣呢?它幫助我們區分了無心之過和蓄意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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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性錯誤陳述之認定
💡 詐欺性陳述須具備主觀惡意,即明知不實或對其正確性毫無根據。
比較維度 詐欺性陳述 (Fraudulent) VS 過失性陳述 (Negligent)
主觀心態 故意或輕率漠不關心 欠缺合理注意義務
對事實之確信 明知無據或毫無信心 誤信為真但調查不足
責任成立門檻 較高 (需證明惡意) 較低 (證明過失即可)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Scienter」(主觀惡意/知情) 的存在。
🧠 記憶技巧:詐欺核心三要件:明知、沒信心、沒根據。
⚠️ 常見陷阱:容易將「詐欺性陳述」與「過失陳述」混淆,後者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前者則包含「根本不在乎事實真相」的心理狀態。
Scienter (主觀惡意)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過失錯誤陳述) Tort of Deceit (欺罔侵權行為) Reckless Disregard (輕率且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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