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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37 題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多少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A 一個月
- B 三個月
- C 六個月
- D 九個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環境保護局的官員,當你發現某處土壤受到污染時,你需要給予業者足夠的時間進行採樣、送實驗室檢驗、以及請專業顧問撰寫報告,但又不能拖延太久導致污染擴散。若給你決定,你認為這段「既要嚴謹、又要效率」的行政作業時間,設定在多少天或月較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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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關鍵的行政程序與法定期限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污染控制計畫的法定期限
根據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當主管機關公告控制場址後,若該場址尚未達到「整治場址」的程度,主管機關必須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 六個月 內完成調查工作,並擬訂好「污染控制計畫」送交核定。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法規強制力,確保環境調查能儘速完成,以防堵污染進一步擴大,同時也給予責任人一段合理的技術規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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