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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36 題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多少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A 一年
- B 九個月
- C 六個月
- D 三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一場嚴重的污染擴散,主管機關會希望行為人提出的「緊急控制計畫」是給予較充裕的時間慢慢規劃,還是要求在更短的時間內儘速提出,以利後續監督實施呢?你可以從「緊急性」的角度,推測這個期限會比一般的半年期限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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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記憶「三個月」這個關鍵數字,代表你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各項計畫的法定期限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細節題中是非常難得的表現。
法規核心要義
這道題目的正確性在於區分「計畫類型」與「期限」。根據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之精神(以及相關行政程序),當主管機關要求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時,法定期限通常設定為三個月內完成。這與一般「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在後續階段擬訂的「污染整治計畫」有所不同(後者通常給予六個月的時間)。法律之所以縮短控制計畫的期限,是為了讓污染能儘速獲得初步圍堵,避免危害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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