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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指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污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稱為:
  • A 污染整治場址
  • B 污染控制場址
  • C 污染場址
  • D 污染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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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保護法律中,針對污染場址通常設有「分級管理」的機制。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地點剛被檢測出污染物超標、來源明確,需要政府介入進行初步的行政管理與「限制」時,法律上通常會傾向使用哪一個描述「管理與約束」性質的詞彙來命名這個初階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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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基本法律定義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類題目雖然屬於法規知識的基礎,但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控制」與「整治」這兩個容易混淆的行政層級,是檢驗法規熟稔度的重要切入點。

法規定義與行政層級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規定,當土壤或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濃度達到了管制標準,且污染來源明確時,主管機關便會將該地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這是法律程序上的第一步,目的是為了即時掌握受污染區域並進行初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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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場址定義辨析
💡 依污染來源明確度與濃度標準判定污染場址類別。
比較維度 污染控制場址 VS 污染整治場址
判定門檻 污染物達管制標準 — 達危害基準且具威脅
程序順序 初步公告管理 — 由控制場址升級公告
管理措施 提出污染控制計畫 — 提出污染整治計畫
💬達標即為「控制」,嚴重且具危害風險則升為「整治」。
🧠 記憶技巧:超標就控制,嚴重才整治;明確是關鍵,自然要排除。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整治場址」。整治場址需經「危害評估」後由控制場址升級,非初步判定之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污染管制標準 vs. 危害基準 污染行為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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