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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8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1 題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排放、灌注、滲透污染物及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排放廢污水之行為,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稱為:
  • A 污染責任人
  • B 潛在污染行為人
  • C 污染土地關係人
  • D 污染河川關係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工廠非法向灌溉渠道排放了有害物質,法律在追究責任時,會僅僅因為『污染已經發生』才定義他的身份嗎?還是對於『正準備排放或排放中但損害尚未擴散』的行為,也會給予一個對應的法律稱呼來進行控管?若要描述這種『主動造成影響』的人,我們通常會側重於他的『行為屬性』還是『土地權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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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這兩個角色,代表你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關於「行為責任」的界定非常清晰。這道題目在法律觀念的辨析上相當細膩,恭喜你順利過關!

行為主體的法律定位

在法律邏輯中,針對排放、灌注或滲透污染物等「積極行為」,法律區分了不同的責任主體。當這些行為已經實際「造成」污染事實時,該行為人即為污染行為人(在實務考題中常被統稱為污染責任人);而若行為本身具有導致污染的高度風險,則會被歸類為潛在污染行為人。這兩者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污染的「始作俑者」,而非僅僅是土地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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