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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3 題
就工業區而言,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規定,視區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作成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為下列何者?
- A 工業區之開發單位
- B 工業區內一定規模以上進駐廠商
- C 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D 工業區之同業公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由多間工廠共同組成的園區內,我們需要進行整體的環境監測報告,你認為由哪一個「中央或地方的管理層級單位」來統籌與申報,最能確保資料的全面性,並符合政府對公共區域管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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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環境監測的法定責任歸屬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權責分界!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個別廠商」與「整體園區管理」的法律義務。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3 項之規定,針對工業區、科學園區等特定開發區,法定的檢測與申報義務人為該園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能從眾多行為主體中辨識出最終的法律負責對象。
法律設計的深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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