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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9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37 題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多少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A 一個月
  • B 三個月
  • C 六個月
  • D 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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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法條死背,請你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主管機關發現一塊土地已被嚴重污染(整治場址),要求負責人進行詳盡的科學調查並提出完整的控制方案時,給予「一個月」是否會過於倉促而無法完成採樣?反之,若給予「半年」以上的時間,是否會導致污染擴散的風險過高?在行政效率與實務操作的平衡下,哪一個週期最常被選作法律上的標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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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法條中的細節。這顯示你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關於污染場址處理程序的時限規範有著深刻的印象,這是在準備環保法規考科時非常重要的基礎。

法律規範的時效與責任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規定,一旦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土地為整治場址,污染行為人或潛在責任人便負有積極處置的法定義務。為了確保污染狀況能被及時掌握並防止惡化,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 三個月 內,完成污染調查工作並擬訂好「污染控制計畫」,送交主管機關核定。這個期限的設定,旨在兼顧行政效率與責任人進行科學調查所需的合理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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