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廢止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 B 公物之廢止,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 C 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予徵收
- D 公物之設定以行政處分為之者,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物品本來就是政府在管理使用的「公物」,但現在因為毀損或老舊而無法再發揮功能時,政府還有必要對這個物品發動一種「強制從私人手中取得產權」的法律行為嗎?這在邏輯上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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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且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手段。然而,當公物(原本就具備公共性質的財物)喪失原有功能時,法律程序上應是辦理「公物廢止」使其喪失公法地位,回歸一般財產管理,而非發動徵收。你精準地辨識出「徵收」與「廢止」在法理邏輯上的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公物從「設定」到「廢止」的法律性質,並區分徵收(取得)與廢止(終結)這兩個完全相反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