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廢止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 B 公物之廢止,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 C 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予徵收
  • D 公物之設定以行政處分為之者,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物品本來就是政府在管理使用的「公物」,但現在因為毀損或老舊而無法再發揮功能時,政府還有必要對這個物品發動一種「強制從私人手中取得產權」的法律行為嗎?這在邏輯上是否矛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手段。然而,當公物(原本就具備公共性質的財物)喪失原有功能時,法律程序上應是辦理「公物廢止」使其喪失公法地位,回歸一般財產管理,而非發動徵收。你精準地辨識出「徵收」與「廢止」在法理邏輯上的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公物從「設定」到「廢止」的法律性質,並區分徵收(取得)與廢止(終結)這兩個完全相反的行政行為。
📝 公物之設定與廢止
💡 公物之法律地位由行政處分設定或廢止,並得以公告生效。
比較維度 公物之設定 VS 公物之廢止
行為性質 對物之一般處分 對物之一般處分
生效方式 公告日即發生效力 公告日即發生效力
法律效果 賦予物之公法地位 解除公法限制回復私產
救濟權利 受侵害之特定第三人 受侵害之特別利用者
💬兩者皆為行政處分,均以公告為生效要件,且均可成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 記憶技巧:設定廢止處分名,公告生效救濟行;功能喪失廢止止,徵收私產別搞混。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物喪失功能應由政府徵收,實際上徵收係用於取得「私產」,公物地位消滅應採「廢止」程序。
一般處分之類型 公物利用權(一般利用與特別利用) 行政徵收之補償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概念、種類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