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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廢止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 B 公物之廢止,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 C 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予徵收
  • D 公物之設定以行政處分為之者,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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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物品本來就是政府在管理使用的「公物」,但現在因為毀損或老舊而無法再發揮功能時,政府還有必要對這個物品發動一種「強制從私人手中取得產權」的法律行為嗎?這在邏輯上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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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手段。然而,當公物(原本就具備公共性質的財物)喪失原有功能時,法律程序上應是辦理**「公物廢止」**使其喪失公法地位,回歸一般財產管理,而非發動徵收。你精準地辨識出「徵收」與「廢止」在法理邏輯上的不同。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公物從「設定」到「廢止」的法律性質,並區分徵收(取得)與廢止(終結)這兩個完全相反的行政行為。
📝 公物之設定與廢止
💡 公物之法律地位由行政處分設定或廢止,並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比較維度 公物之設定 VS 公物之廢止
處分性質 對物之一般處分 對物之一般處分
生效法據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
發生時點 公告日發生效力 公告日發生效力
法律效果 發生公法上負擔 解除公法上負擔
💬兩者皆為一般處分,並適用相同的公告生效規則與救濟程序。
🧠 記憶技巧:公物設定與廢止,一般處分公告起,功能喪失法自滅。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物喪失功能後主管機關有「徵收義務」,實際上徵收是取得手段而非廢止程序。
一般處分 特別公法關係 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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