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廢止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 B 公物之廢止,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 C 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予徵收
- D 公物之設定以行政處分為之者,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物品本來就是政府在管理使用的「公物」,但現在因為毀損或老舊而無法再發揮功能時,政府還有必要對這個物品發動一種「強制從私人手中取得產權」的法律行為嗎?這在邏輯上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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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且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手段。然而,當公物(原本就具備公共性質的財物)喪失原有功能時,法律程序上應是辦理「公物廢止」使其喪失公法地位,回歸一般財產管理,而非發動徵收。你精準地辨識出「徵收」與「廢止」在法理邏輯上的不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公物從「設定」到「廢止」的法律性質,並區分徵收(取得)與廢止(終結)這兩個完全相反的行政行為。
公物之設定與廢止
💡 公物之法律地位由行政處分設定或廢止,並得以公告生效。
| 比較維度 | 公物之設定 | VS | 公物之廢止 |
|---|---|---|---|
| 行為性質 | 對物之一般處分 | — | 對物之一般處分 |
| 生效方式 | 公告日即發生效力 | — | 公告日即發生效力 |
| 法律效果 | 賦予物之公法地位 | — | 解除公法限制回復私產 |
| 救濟權利 | 受侵害之特定第三人 | — | 受侵害之特別利用者 |
💬兩者皆為行政處分,均以公告為生效要件,且均可成為行政爭訟之標的。